多元發展的公敵 -洪堡特與穆勒之異同

1859年,穆勒在喪妻的陰霾下,出版了一本影響後世極深的著作 -《論自由》。誰若翻閱過那本薄薄而充滿洞見的小書,很難會忘懷在正文前,那段寫給亡妻的真摰獻詞。獻詞前一頁,援引了洪堡特《論國家的作用》的話「整本書所有論證均導向一條很重要的原則,就是人的多元發展是至關重要的。」不僅如此,正文內穆勒亦三次提及洪堡特,尤其佩服後者把個體性放在如此崇高的位置,這在政治思想史中並不常見[1] 。如此看來,穆勒高度推崇洪堡特高舉個體性與多元發展的觀點,並帶進思考政府權力範圍的討論。

那麼,穆勒是否完全承襲洪堡特的觀點呢?在洪堡特《論國家的作用》與穆勒《論自由》之間,有很多值得討論的理論關連,如有關個體性,教育培養(Bildung)或人的理想生命等。無奈敝文篇幅有限,只會集中比較兩本經典的寫作目的。從表面上看,兩者的寫作目的同樣是為權力劃界設限,藉以確保個人的自由與多元性得到充份保障。但對這權力來源的分析,不盡相同。洪堡特在整本著作,都是以國家政權的權力作為限制的對象; 換句話說,他認為妨礙個體發展主體性的主要敵人,是國家機器。穆勒並不反對這觀點,否則難以理解其「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 。但比起政府,穆勒似乎更關心另一種暴力的來源 - 群眾。[2] 而彼此差異,穆勒認為是牽涉歷史發展的時序問題[3],令「權界」的對象比洪堡特的更為複雜。下文將詳加述之。

洪堡特限制政府權力的主張

在《論國家的作用》的正文開首,洪堡特已清楚點明著書立論的目的,是探討「國家制度的目的,以及對於國家行動的限制」[4]。對於國家權力範圍的思考,其重要性當然不言而喻。但既然著述者寡 ,那自然應清楚交代洪堡特核心的關懷,以證成其展開論述的價值所在。

限制國家的權力,是基於兩個互相影響的層面,即個人的發展與文明的發展。對於個體,洪堡特認為每個人的最高善,是服從永恆不變的理性,而非模糊短暫的欲望,這是人最理想、最和諧的整體發展[5]。這充滿康德主義色彩的主張,假定了兩項條件,自由與環境差異[6]。人非動物,在於人的天性會主動運用精力和能力,利用周圍的事物來生活和表現自己的特質。同時,不同人的生活方式,呈現更豐富的公共資源,讓不同人基於欲求與能力而互相連結。或許是學習,或許是碰撞,但只有個體在社群內,才能實現更多可能。結果,多元獨特的生活方式,反而有助社會的連結,每個人活出自己的本性,推動文明不斷發展,這是人類偉大的地方所在[7]

這感性能力與知性能力的和諧發展,個人能力與特質的表現,當然是預設了一個自由的環境。這自由,是源於政府的不干預。洪堡特認為,政權若試圖在不同領域,對個體加以控制,那麼不同人的生活方式自然趨向同質,以免在槍打出頭鳥的氛圍下成為整治對象。同時,人亦會傾向服從,不再隨心運用能力,自主地過自己的生活,倒變得汲汲營營,自主生活的豐富和燦爛不再。因而,社群不再能提供其他的生活可能與資源,人與人的關係變薄,只剩下國家與個體間的管治關係[8]。要推動文明發展,追求人的幸福,國家必須退出一切個人領域。除了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以及懲罰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外,國家不應有更大的權力[9]

因此,確保在各樣領域如教育、道德、宗教等,個體皆擁有絕對的自由,避免國家政權的有形之手恣意侵犯,是洪堡特著作中的重要主張,亦是其著書立說的目的。而穆勒作為十九世紀英國,以至歐洲的激進自由派大旗手,當然認同洪堡特這主張。在《論自由》的內文,亦不難找到洪堡特思想的痕跡。然而,承如敝文開首所言,洪堡特著作中的主要關懷,在穆勒的《論自由》中,成為了次要的關懷。對於穆勒來說,相比起國家政權,群眾對於個體自由的威脅還要危險。這是一種軟性的,不知不覺的主流暴力。下文會先從穆勒的歷史進步觀分析,輔以時代地理背景之異,點明雙方立論的差異。

穆勒的歷史進步觀

與洪堡特相近,穆勒的眾多著作同樣分享一套線性的歷史進步觀,藉以評價或證成不同政治社會權利、制度或哲學主張。這套歷史進步觀, 《論自由》開首便談及,「某個意義來說,它(公民自由)可追溯到人類最遠古的年代。但歷史進步至某一階段,更文明的人踏上舞台,他們有條件要求徹底不同的待遇」[10]。不同地方文化的群體,均在這線性的歷史進步賽道上。

這歷史的進步,是以甚麼價值標準衡量呢?穆勒的回應是,既然效益是一切道德問題的答案,則有關人類社會的理想目標上,「這效益必然是最大的,是以人類永久幸福作為基礎的最大效益」[11]。好像回答了甚麼,但似乎不過將問題推後了一步。那這個最大效益/人類永久幸福,應該怎樣理解呢?不妨參考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 在「穆勒與生命的目的」的想法。他認為,穆勒如此相信經驗觀察的可信性,總認為人類知識原則上不可能完美,那麼,要求他試圖理論地為人類勾勒一個完美理想的圖像,是不可能、亦不可取[12]。穆勒對人的自由如此重視,對生命的綻放如此珍重,以至於真理的多面性,都注定他無法提供甚麼具體的答案[13]。但至少,從社群的理性發展程度,多元發展的程度,以及政治制度對權利自由的保障程度等,都能反映那文明進步的步伐[14]

兩個歷史文明的階段

在這套歷史進步的路徑標準下,國家對人民自由的干預 ,屬於相當早期的權力角力。這不難在古希臘,古羅馬等遠古年代找到相似的現象[15]。這角力,是基於政權與人民的敵對關係。統治者屬於極少數人,其利益亦可能與大多數相違,只是高壓管治下難以反抗。所以個體的自由,是對抗極權政府的戰場。自由意味著政府的不干預,容讓個體自由表現。這點頗為接近洪堡特著作的想法。

但接著,穆勒提到下一個歷史文明的階段。在這階段,王權與人民商議定立權力的界線,藉以限制君權,保障人民。那限制,便是今日理解的政治自由(Civil Liberty)。不僅訂立政治自由,亦透過制定憲政的制衡制度,使人民的意願高於政府,人民的利益成為首要考慮的因素[16]。這方面,歐洲大多數地方基本上只採納前者。於是,在這文明發展的階段,王權逐漸不再成為侵害個體自由的頭號敵人,因為不管從道德上抑或法制上,均不斷完善以保障個體的權利。於是,人民的意願成為統治者的意願,人民的福祉成為國家的福祉,那國家應該不會自我攻撃吧[17]

但是,在這新的階段,穆勒覺察到另一種對個體自主與多元發展的威脅,這出現在相對民主地區,主流意見成為國家統治者思維的威脅。正如書中所言,「所謂行使權力的『人民』,不一定等同受權力支配的『人民』。正如自我管治也不一定等於自己管自己,更多時是指受某部份人管治。這人民的意願,無異是一部份人民或者最熱衷政治的人民的意願。[18]」而這一部份人民的意願,很可能為了濫用權力,逼其他少數人服從。這強制性不一定是法律上,亦可以是論述上,令異於主流的人感到無比壓力,或服從,或噤聲。由此,穆勒提出一個膾炙人口的概念:多數人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19]

我們可以由此框架檢視穆勒在《論自由》的寫作目的。在正文開首第一句,「這篇文的主題並非有關意願的自由,而是公共、政治自由:社會施加在個人的合法性權力,其本質與限制何在[20]。」這寫作目的,似乎跟洪堡特《論國家的作用》很相似。但承接上文的分析框架,《論自由》集中討論的是社會/群眾對個體支配的權力,篇幅上遠多於國家王權對個體的支配。處身不同歷史發展的階段下,人對自由的意識與產生的張力均不相同。在這點上,不難看出與兩者身處的不同時空脈絡有相當大的關係。

穆勒的大半生,活在十九世紀維多利亞時代的英國,與大憲章頒佈的英王約翰(King John of England) 相距六百餘年,亦不曾像上幾輩的英國哲學家如霍布斯、洛克,經歷風雨飄搖的十七世紀,火藥陰謀、英國內戰、光榮革命,議會派保皇派之爭,可謂山河破碎風飄絮,身世浮沉雨打萍。穆勒身處的,是工業革命正紺, 大英帝國沉醉在日不落神話的年代。如此美好,歷史進步論焉能不盛行?歷史階段分析,亦恰如反映光榮革命前後,議會至上的憲政安排,令威脅個體多元發展的,是主流的價值意願。或許其中令穆勒體會至深的,是有關婚姻和女權的不平等。而幾十年前,年僅24歲的洪堡特辭去普魯士公職,興奮地撰寫《論國家的作用》,時維公元1791年[21]。那時正見證著震撼歐洲舊制度的法國大革命,目睹法國專制的波旁皇朝轟然倒下,人權宣言的誕生,都像是對傳統王權的挑戰 ,對個人自主的高舉。處境迥異,歷史偶然,使兩位偉大心靈,各自在不同向度思索個體和自主的條件。

儘管在後世,尤其在英語世界,穆勒《論自由》愈發耀眼,鋒芒與影響似乎淹沒洪堡特這本早期著作。但後者啟發前者甚多,以至穆勒也不諱言對洪堡特的敬佩之情。啟發是承繼,更是批判和創新,在新的歷史環境,建構出更切合當下文明與社會問題的理論,力圖帶來革新和改變[22]。敝文試圖從寫作目的入手,以管窺豹,冀能具體點出穆勒承繼與革新的理論部份。最後,援引穆勒自傳中,一段評價《論自由》的說話作結:

比起我其他著作,《論自由》將會更長久流傳下去( 許除了《論邏輯系統》) ,只因吾妻與我的心思, 結連之成一真理,隨著現代社會進步而愈發解放:人和社會的多元發展,與及容讓人性任意成長,以至衝突碰撞的充份自由,是極其珍貴而重要。這真理的深遂,將隨時間流逝而慢慢展現。[23]

 

[1] Mill, John S., On Liberty, p.64

[2] 嚴復於1899年翻譯On Liberty時把書名譯作《群已權界論》,的確把握到穆

勒著作的精神所在

[3] Mill, John S., p. 6

[4] Humboldt, Wilhelm V., The Limits of State Action, p.3

[5] Ibid., p.10

[6] Humboldt, Wilhelm V., p.10

[7] Ibid., p.11

[8] Ibid., p.18

[9] Ibid., p.33

[10] Mill, John S., p.5

[11] Ibid., p.15

[12] Berlin, Isaiah, Liberty, p.234

[13] Ibid., p.237

[14] 如穆勒比較歐洲與中國的文明差異,認為中國文明曾經興旺卻墮落如死水是基於扼殺多元性。詳見 Mill, John S., pp.77-81

[15] Mill, John S., p.5

[16] Ibid., p.6

[17] Ibid., p.7

[18] Ibid., p.8

[19] Ibid.

[20] Mill, John S., p.5

[21] Humboldt, Wilhelm V., p.xxi

[22] 或如其父 James Mill 所言,理論必先於實踐,才能整合經驗改良實踐的方式。

這才是理論的目的。詳見 Mill, James, Political Writing, p.141

[23] Mill, John S., Autobiography of John Stuart Mill, pp.249-250

參考書目:

Berlin, Isaiah, Liber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Humboldt, Wilhelm, The Limits of State Action, Liberty Fund, 1993

Mill, James, Political Writ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Mill, John S., On Liberty and Other Essay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Mill, John S., Autobiography of John Stuart Mill, Arc Manor, 2008

文:李宇森

刊登日期:2015/10/12